行業新聞
新聞資訊
INFORMATION CENTER
新聞資訊 行業新聞 《四川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實施方案》印發
《四川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實施方案》印發
  • 329次
  • 2022-09-08
  • 來源:中科檢測
  9月5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印發《四川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實施方案》,《方案》規定豁免對象為,全省范圍內符合“點對點”定向利用要求的相關單位。其中,本方案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是指未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或利用過程不滿足《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所列豁免條件。此外,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生產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禁止進行定向利用。
 
  本方案自2022年10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二年。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四川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實施方案》已經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聯系人: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固體處 劉 林 028-80589029
 
  四川省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中心 李曉鈴 028-87750831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9月4日
 

  四川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試點實施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等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切實做到“我為群眾辦實事”,拓寬我省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途徑,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來川視察重要指示精神,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作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省內產生量大、利用技術成熟、資源化程度高的危險廢物,實行“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進一步推動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持續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鼓勵同一工業園區或鄰近企業開展定向利用;鼓勵定向利用單位開展技術創新和應用,拓寬利用途徑。
 

  二、豁免內容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要求,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即:省內一家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簡稱“產廢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作為省內另一家單位(以下簡稱“利用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定向利用,該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即利用單位豁免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但在收集、貯存、運輸等環節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三、豁免范圍

 
  (一)豁免對象
 
  全省范圍內符合“點對點”定向利用要求的相關單位。其中,本方案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是指未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或利用過程不滿足《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所列豁免條件。此外,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生產中產生的危險廢物,禁止進行定向利用。
 
  (二)豁免條件
 
  1.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均位于四川省轄區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或屬于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相關要求,近三年未因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環境信用評價未評為“環保警示企業或環保不良企業”,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達標。
 
  2.產廢單位擬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來源單一穩定、具有一定規模且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清晰、危險特性明確,能被利用單位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燃料,或者能作為利用單位的替代原料使用;與利用單位的利用技術、工藝和設施設備以及經營規模相適應。
 
  3.利用單位應具有穩定、固定的生產場所,利用現有環保措施或采取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優化后,污染物達標排放,且不增加新的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利用過程中無二次危險廢物產生或產生率低,且產生的二次危險廢物能夠安全處理。利用危險廢物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應符合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產的產品質量標準,產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國家污染控制標準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產產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替代原料的環境治理效果不低于原來治理效果。定向利用新增危險廢物替代原料生產產品的在建項目,若存在重大變更情形,應依法重新報批環評文件。
 
  4.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參照全省危險廢物物聯網監管系統建設有關要求,配備數字化標簽和視頻監控設施。
 
  5.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應共同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并組織專家評審,環境風險評估結論為可控。
 

  四、實施程序

 
  (一)首次申請
 
  1.利用單位會同產廢單位填寫《四川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申請表》(見附件1),共同組織編制“點對點”定向利用環境風險評估報告(見附件2),并按照資料清單準備相關佐證材料,報雙方所在市(州)生態環境局。市(州)生態環境局經材料審查及現場核查后,將企業近三年因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行政處罰情況、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結果、環境信用評價結果等一并報送生態環境廳。
 
  2.生態環境廳委托四川省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中心組織技術審查,并組織專家論證,對滿足豁免條件的,在生態環境廳官網上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由生態環境廳發文批復,并報生態環境部;有異議的,生態環境廳將組織核實后提出處理意見。生態環境廳建立工作聯動和會商機制,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相關處(室)和直屬單位參與論證等工作。
 
  (二)變更申請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已實施豁免管理的單位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生態環境廳重新提交申請資料,按首次申請程序重新辦理。未重新取得批復前,不得開展“點對點”定向利用。
 
  (1)危險廢物利用設施、工藝、地址、產品其一發生變化的;
 
  (2)所利用的危險廢物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發生重大變化的;
 
  (3)新增危險廢物利用豁免管理類別或擬利用數量超過原批復規模的;
 
  (4)其他重大變更情形等。
 
  2.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信息變更說明和新的工商營業執照報生態環境廳備案,生態環境廳應將相關變更信息向社會公示。
 
  (三)取消豁免申請
 
  產廢單位與利用單位任意一方不再繼續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的,應提前30個工作日填寫《四川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申請表》,報雙方所在市(州)生態環境局。市(州)生態環境局初步核實通過后,轉報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廳根據市(州)生態環境局核實情況,向社會公示取消豁免管理結果,并報生態環境部。
 

  五、管理要求

 
  (一)落實主體責任。產廢單位與利用單位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有關制度和要求,落實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登記、轉移聯單、臺賬記錄等規范化管理要求。利用單位參照危險廢物綜合經營單位管理,并通過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上報經營活動情況。
 
  (二)做好風險管控。一是嚴格出入廠標準。產廢單位應建立危險廢物有用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體系,以連續工藝產生的危險廢物,至少每月開展一次檢測;以序批式工藝產生的危險廢物,應至少每批次開展一次檢測,確保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對達不到出廠要求的危險廢物不得開展“點對點”定向利用。利用單位應做好危險廢物入廠檢測,確保接收的危險廢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二是嚴格貯運環節管理。危險廢物包裝貯存應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運輸應符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相關規定。自建管道設施輸送危險廢物的,需安裝計量裝置,并按要求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三是嚴格環境管理。利用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開展污染物排放監測,確保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產品應符合相關產品質量和有毒有害限制要求,使用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標準,嚴禁進入食品、藥品等食物鏈環節。
 
  (三)規范檔案資料管理。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等要求規范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出入庫臺賬和環境監測報告等資料管理,并將以下檔案記錄、憑證等納入危險廢物精細化管理。一是危險廢物有價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檢測報告;二是危險廢物出入廠分析記錄;三是利用危險廢物生產產品的生產記錄、質量檢測報告等;四是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五是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合同及轉賬記錄、發票等憑證。
 
  (四)嚴格審核監管。各市(州)生態環境局應督促指導利用單位按要求申請或變更排污許可證(須載明排污單位應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實危險廢物接收標準、檢測要求、污染防治措施等相關環境管理要求),并將其納入危險廢物重點監管源清單和重點排污單位名錄進行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未按本方案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危險廢物定向利用的單位,應立即要求其停止利用行為。對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生態環境廳。
 
  (五)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生態環境廳將結合“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實施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產廢單位與利用單位在申報、信息報送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因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等引發環境污染事故而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的,因定向利用產品不符合相關標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的,生態環境廳將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同時取消其“點對點”定向利用資格,并向社會公示。
 
  本方案自2022年10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二年,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