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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技術文章 國家標準《消費品中重點化學物質使用控制指南》解讀
國家標準《消費品中重點化學物質使用控制指南》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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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8
  • 來源:中科檢測

1. 制定背景

(1)黨中央國務院對消費品標準化提出了新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日用品消費受產品質量和性價比的影響明顯增大”,要“通過改善供給質量來激活消費需求”。李克強總理在第三十九屆國際標準化組織大會致辭中提出要“加快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多次提及“標準”,要求“嚴格產品質量、安全生產、能源消耗、環境損害的強制性標準”,“加快培育以技術、標準、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對外經濟新優勢”等等。這些文件從宏觀國民經濟發展、新消費和消費品工業等角度,對標準提出了要求。

(2)消費升級對消費品標準的有效供給提出新要求

  一方面消費層次不斷提高,更加注重綠色安全和高端品質,同時個性化定制、健康消費、體驗式消費等消費新模式、新熱點不斷涌現,對消費品質量、品牌、品種及服務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另一方面,當前我國消費品工業的核心競爭力和創新能力仍然較弱,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尚有較大差距,高端產品供給不足,甚至造成消費外流。基于此,消費需求升級要求標準化積極響應,優化標準供給結構,增加高水平、高質量、有特色的標準供給,提升消費品標準的有效供給能力。

(3)消費品中化學物質是導致我國產品召回通報事件頻發的重要因素

  系統分析近五年來歐盟、美國等對我國消費品的召回通報信息,由于化學危害而導致的產品召回通報約占65%左右。究其原因,很多是由于我國缺乏相關化學品安全危害因素的標準所致。

(4)中國產品走出去要求消費品標準加快國內外接軌

 歐盟、美國等發達地區和國家紛紛頒布了關于化學品的技術法規,如:REACH指令,STANDARD 100 by OEKO-TEX?、EN71等,上述標準或技術法規對我國消費品出口造成了較大的貿易掣肘,是我國消費品頻遭召回通報的重要原因。為加快中國產品走出戰略的實施,提升我國消費品品質,亟需制定符合我國產業和行業現狀,并引領產業發展的消費品安全化學危害限制要求標準。

2. 主要參考資料

 通過參考目前歐盟REACH法規、STANDARD 100 by OEKO-TEX?、EN71等資料,綜合考慮我國現有消費品標準里的化學指標,并結合我國消費品行業的發展現狀,制訂適合我國國情標準規范。在編制本標準的過程中,首先對于上述國內外參考資料進行深入分析,對比國內外已有的消費品相關標準,篩選出國際上受關注的消費品中有害化學物質作為本標準的禁限用對象。

(1)歐盟REACH法規

  歐盟REACH法規是指“Registration,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是歐盟對進入其市場的所有化學品進行預防性管理的法規,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實施。

  ①歐盟REACH法規的重要附件

  歐盟REACH法規有兩個非常重要的附件,一個是附件XVII《對某些危險物質、制劑和物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的限制》,另一個是附件XIV《高度關注物質清單或需授權物質清單》。

  附件XVII的內容來源于之前的歐共體指令76/769/EEC。在2007年6月1日并入REACH法規之前的31年里,76/769/EEC先后經歷了47次修訂和6次勘誤。2007年6月1日之后,雖然在3年的過渡期內,76/769/EEC繼續有效,但任何新的修訂均直接針對REACH法規附件XVII進行。對于哪些物質應該被列入附件XVII,歐盟給出的基本條件是:(1)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存在不可接受的風險;(2)按分類標準屬于1類和2類致癌、致基因突變或生殖毒性物質(Carcinogenic、Mutagenic or toxic to Reproduction,簡稱CMR);(3)在未遵守規定的限制條件的情況下,不得生產、銷售或使用。事實上,目前世界各國的包括美國AAFA的RSL在內的幾乎所有的限用物質清單,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來源均指向REACH法規的附件XVII。但一個需要被提醒的情況是,人們在研究、引用或應用REACH法規附件XVII的時候,往往會忽視附件XVII本身還有10個附錄,里面所列出的涉嫌物質的數量要遠遠超過在附件XVII中給出具體限制要求的63個大類及其涵蓋的數百種物質。而這10個附錄也是作為原歐盟指令76/769/EEC的附件I中的附錄一起被轉為了REACH法規附件XVII。

 ②歐盟REACH法規修訂歷程和新增物質情況

 歐盟REACH法規基本上每年都要修訂一次,其修訂歷程和新增物質情況如表1所示。

表1 歐盟REACH法規每年的修訂歷程和新增物質情況

修訂年份

修訂內容

2018年

2018.4.19新增第69項關于甲醇的限制

2018.4.19新增第71項關于1-甲基-2吡咯烷酮(NMP)的限制

2018.1.11新增第70項關于八甲環四硅氧烷(D4)和十甲基環五硅氧烷(D5)的限制

2017年

2017.6.15新增第68項關于全氟辛酸銨的限制

2017.2.10新增第67項關于十溴聯苯醚的限制

2016年

2016.12.13新增第66項關于限制熱敏紙中雙酚A的限量要求

2016.12.13新增第46a項中關于限制紡織品中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的限量要求

2016.12.13更新第23項中關于鎘限制的第2條

2016.12.13更新第6項中關于石棉限制的第1條

2016.6.24新增第65項關于無機銨鹽的限制

2015年

2015.9.5更新了第5項中關于天然氣中苯的限量要求

2015.5.23更新了第63項中關于鉛限制的第6條,并新增了關于鉛限制的第7-10條

2015.3.2修訂第50項中關于PAHs的檢測方法;刪除了第51、52項鄰苯二甲酸酯中第3條要求

2014年

2014.5.8新增第64項關于1,4-二氯苯的限制

2014.3.25新增第47項關于六價鉻化合物的其它限制要求

2013年

新增第50項關于PAHs的其它限制要求

2013.2.13更新了第6(石棉),16(碳酸鉛),17(硫酸鉛),28/29/30(CMR)項的原有限制內容;刪除第42項關于短鏈氯化石蠟的限制;新增第47項關于六價鉻化合物的測試方法;明確指出第56項二甲苯烷二異氰酸酯(MDI)的3個同分異構體

2012年

2012.9.19新增第62項關于苯汞化物的限制

2012.9.19刪除了第18a項關于汞的限制的第4點內容,并新增了其它限制要求

2012.9.18更新了第23項關于鎘的原有限制內容

2012.9.18新增第63項關于鉛及其化合物的限制

2012.5.15新增第61項關于富馬酸二甲酯的限制

2012.2.9在原有的基礎上新增了第28,29,20項針對CMR物質的限制內容

2011年

2011.5.20更新了第23項關于鎘的原有限制內容,并新增了新的限制要求

2011.4.14新增第60項關于丙烯酰胺的限制

2011.3.2刪除第44項和第53項關于五溴聯苯醚和全服辛烷磺酸的限制

2010年

更新第3項關于被分類為危險液體的物質及配置品的限制內容;新增第20項有機錫中有關三取代有機錫和二取代有機錫的限制內容;新增第59項關于二氯甲烷的限制

2009年

2009.6.22發布新的58項物質的限制清單,替代最初52項物質的清單。其中,新增:第53-58項物質,分別為全氟辛烷磺酸、二乙二醇單甲醚、二甲苯烷二異氰酸酯,環己烷,硝酸銨。刪除:第33項四氯化碳;第39項1,1,1-三氯甲烷

2008年

2008.12.16更新了對第3項(危險液體),第40項(易燃氣體)以及第28/29/30項(CMR物質)的物質描述

2006年

2006.12.18發布最初的52項物質的限制清單(附件XVII)

(2)STANDARD 100 by OEKO-TEX®

 STANDARD 100 by OEKO-TEX?從推出至今已經進行了10多次修訂,但大部分的修訂只是局部的,整體的結構和框架沒有太大的變化,除了在認證程序和要求上的一些調整之外,修訂的內容主要是根據相關法規的變化,對一些類別的有害物質進行“擴容”或調整限量要求,并顯示出適當超前和從緊的特征。比如,將尚未被正式列入而只是作為REACH法規附錄XIV—需授權使用的化學物質的候選者的高度關注物質(SVHC)也納入考核范圍。這樣做的結果是會顯著增加申請者的認證和生產成本,但其法律效用尚未被正式確認。

 據2017年最新版的STANDARD 100 by OEKO-TEX?附錄4,納入其認證標準的有害物質管控涉及pH值、甲醛、可萃取重金屬、重金屬、殺蟲劑、含氯酚、鄰苯二甲酸酯、有機錫化合物、其他化學殘余物、著色劑、氯化苯和氯化甲苯、多環芳烴、生物活性物質、阻燃產品、溶劑殘留、表面活性劑和潤濕劑殘留、含氟化合物、紫外穩定劑、色牢度、揮發物、氣味和石棉纖維等22個大類,要求日趨嚴格。但其中有部分化學物質被限制的法規依據并不充分,有擴大化的態勢。

(3)EN71

 EN71是歐盟市場玩具類產品的規范標準。EN 71-1:2005 + A9:2009發布最新修訂9,由CEN(歐洲標準化委員會)于2009年5月23 日批準,最終由CEN技術委員會CEN/TC52“玩具安全”在2009 年7 月份發布統一版本(EN 71-1:2005 +A9:2009),涵蓋先前發布的修訂。歐盟委員會正式于2011年6月18日在歐洲聯盟官方公報(OJEU),刊登新玩具安全協調標準 EN71-1:2011。新協調標準是按 照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生效日期: 2011年7月20日)而訂定。根據新玩具安全指令要求,2011年7月20日之后所有投放在歐盟市場的玩具,都必須符合EN71-1:2011新協調玩具標準。新版本(EN 71-1:2005 + A9:2009)取代了EN 71-1:2005 + A8:2009要求其成員國采納并發布新版本為國家標準,且最晚在2010年1月撤銷與此相抵觸的國家標準。

(4)國內外消費品中普遍受關注的有害化學物質

 經過文獻和標準調研,目前在國內外普遍受關注程度比較高的消費品中的有害化學物質類別包括:重金屬、甲醛、苯類、多環芳烴、溴代阻燃劑、NP/OP/APEO、氯代苯酚、鄰苯二甲酸酯、有機錫化合物、致癌染料、致敏染料、氯化苯和氯化甲苯、富馬酸二甲酯、全氟化合物、游離二異氰酸酯(TDI)、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揮發性有機物、芳香胺類物質、亞硝胺類物質、2-巰基苯并噻唑(MBT)、石棉纖維、短鏈氯化石蠟等物質。

3. 主要技術內容

(1)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定義了“消費品”、”釋放量”、“遷移量”、“含量”、“可容許風險”5個術語。

 其中,“消費品”的定義引用了現有標準GB/T 35246-2017對“消費品”這一術語的定義。本標準的“消費品”指不包括藥品、煙草、特種設備、飛機、船舶、軍用產品等政府特殊監管的產品。

 “釋放量”的定義參考了現有標準GB18580-2001中對“甲醛釋放量”的定義(定義3.1,3.2和3.3),定義為“按照規定的測試方法,測試到的某種化學物質從樣品中釋放到溶劑、水或空氣等介質中的量”。

 “遷移量”的定義參考了現有標準GB 28480-2012中對這個術語的定義(定義3.7),定義為“按照規定的測試方法,經浸泡或萃取后,測試到的某種化學物質遷移到溶劑、水或空氣等介質中的量”。

 “含量”的定義參考了現有標準GB 28480-2012中對這個術語的定義(定義3.6),定義為“某種元素或物質的質量占該樣品總質量的比例”。

 “可容許風險”的定義引用現有標準GB/T 28803-2012中對這個術語的定義(定義3.15),定義為“按當前社會價值取向在一定范圍內可以接受的風險”。

(2)標準制定的原則

 鑒于目前國內外幾乎所有的有關消費品的禁限用物質清單類技術文件的法規依據均主要來自于歐盟的REACH法規,故本標準的制訂將以REACH法規作為主要的法規依據,并參考其他國內外的法規和標準,結合中國消費品的實際,實事求是、有的放矢地進行。事實上,從目前國內現有的法規或標準來看,雖然不斷有一些新的化學物質被納入建議監管的范圍,甚至直接寫入法規,但尚未有一個可以涵蓋我國主要消費品中有害化學物質的標準。因此,在本標準的制訂中,面對繁雜紛擾的法規、標準和各種信息,要以科學理性的態度把握主動,根據我國消費品的技術經濟發展現狀合理確定我們的管控目標,并充分兼顧國際和我國的環境發展目標和要求,既不拖后腿,也不盲目冒進,既要滿足目前的要求,又要對發展態勢有一個超前性的預判,注重標準的可操作性,并在現有的基礎上要努力實現較大的跨越。

 ①選取化學物質的原則

 本標準參考歐盟的REACH法規、Oeko-tex100-2017、EN71等資料,根據《消費品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中對于消費品的定義,剔除工業用途化學物質,選取與消費品相關的有害化學物質(詳見編制說明的附錄)。共列出了66種禁限用化學物質,作為資料性附錄A。相關檢測方法作為資料性附錄B。

 ②提出重點化學物質限制要求的原則

 本標準提出“限制要求”而非“限量要求”,因為本標準列出的某些化學物質有“禁用”等要求。對于“禁限用化學物質”,本標準參考歐盟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Oeko-tex100-2017、EN71-9 玩具中有機化合物通用要求和EN71-12: 2013玩具安全——第12部分N-亞硝胺和N-亞硝基化合物等國外標準的限制要求,增加了國內消費品中沒有禁限用要求的化學物質。

 ③化學物質排序原則

 本標準中涉及的禁限用化學物質種類繁雜,因此本標準按照重金屬類、烷、鹵代烷和烯、苯類、多環芳烴類、酚、醛、醚、醇、酯及鹽類、胺類、染料類以及其它無法歸類的化學物質的順序,由簡到繁的次序來排序。

 ④對新增化學物質和消費品的兼容性原則

 本標準中充分考慮了我國國情、消費品行業發展現狀等因素,化學物質限值要求為企業應遵循的最低安全要求,并與現有消費品相關標準保持一致。如果新產品的使用人群、使用方式以及使用環境與某一現有產品種類類似,化學物質限量要求可參照現有產品的相關限量要求。

 ⑤化學物質檢測方法的依據

 對于用化學物質的檢測方法,本標準在附錄A中列出了推薦現有的檢測方法標準,以供消費品生產企業和相關部門和單位參考使用,具體檢測方法標準如標準中附錄所示。

4. 標準建議使用對象

 考慮到本標準的主要內容和技術特點,本標準的使用對象可能包括:

(1)消費品監管部門。可依據本標準開展消費品質量或安全監管。

(2)消費品相關企業。可依據本標準的安全技術要求遵循相關法律法規,開展產品設計、制造等活動。

(3)消費品相關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可參考本標準開展具體消費品中禁用和限用物質標準制定等工作。

(4)其他關注消費品質量和安全的組織和人員。

 

 文章作者:劉霞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質量研究分院